重点实验室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
 
发布时间:2012-10-23浏览次数:

 

 

第1条      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,各研究组应指派专人(可以是研究生)兼任信息员,向综合办公室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。各研究组的信息员应密切配合此项工作。
第2条       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向学校、相关部门及新闻界宣传报道实验室的工作。实验室成员有义务提供所需材料。
第3条       室务会指派专人建立和维护实验室网站和主页,主页的内容应及时更新。
第4条       实验室每年的《年报》编辑工作从当年的12月初开始,实验室全体成员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,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交实验室主任审阅,定稿后由办公室联系印刷。
第5条       宣传有实验室产权的科技成果时,必须注明科研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的全称。

新闻宣传要遵守国家、部、学校及实验室的有关保密制度,严格审批程序,严禁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泄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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