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点实验室公用仪器设备、公共财产及图书管理制度
 
发布时间:2012-10-23浏览次数:

 

 

第1条      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用仪器和公共财产,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或搬动。
第2条       实验室公用仪器除特大型仪器酌情收取管理费或使用费以外,常规仪器均免费为室内各课题组服务。由重点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。
第3条       使用公用仪器需登记。
第4条       实验室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。
第5条       因工作需要使用特殊办公设备者,需经研究组组长同意,并在综合办公室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
第6条       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,由室务会视情节轻重决定对其处罚。
第7条       综合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,保证各种办公设备的正常运时转。发现故障及时维护或送修。
第8条       实验室所有图书资料,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得,均属实验室公有财产,任何人不应据为己有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。
第9条       本室资料不直接对外借阅。
第10条   研究生毕业前将自己的毕业论文交实验室综合办公室归档,并还清所借资料,方可办理离室手续。
第11条   本室人员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,须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交到综合办公室,以利办公室装订归档。

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后,应在二周内将论文集交各课题组归档,以便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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